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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康府德窗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康府德窗业有限公司,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399号之一原告厦门市康府德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保康,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同建,公司职工。被告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美美。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康府德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财产已由其他法院拍卖且分配完毕。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