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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得翔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得翔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得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转弯夹板装饰材料市场第五期F2座1号。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工业区东区三路十一号。被执行人梁勇,汉族,住阳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33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佛山市三达拍卖公司拍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佛贵资评字(2015)11X2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买受人刘艳平(公民身份号码:)以115064元的拍卖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佛贵资评字(2015)11X2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艳平(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财产交付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