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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魏宁与薛洋、攸珺、王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宁,薛洋,攸珺,王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207号原告魏宁,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薛洋,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攸珺,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王宇,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魏宁与被告薛洋、攸珺、王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毅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宁,被告薛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攸珺、王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宁诉称,2015年7月16日22时许,在西山建北街农业银行一烧烤摊,原、被告因生活小事发生口角,后原告被小轿车拉到万柏林区西矿街红星巷小区对面唐久便利店门口,被三被告及其他朋友实施预谋性的殴打。以上事实有太原市万柏林分局并公万行决字(2015)001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认定。原告认为,三被告在休闲时间没有正当爱好,而是逞强好胜,无事生非,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邀请朋友对原告实施预谋性的殴打。三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也不给予主动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原告的医疗费5506.38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30666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薛洋辩称,当时的情况不是我找车把原告拉下去的,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是事实。对于原告要求我赔偿的费用我不承担,有一些不符合事实,费用没有原告说的那么高。被告攸珺、王宇未提出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22时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红星巷小区对面唐久便利店门口,因口角原告魏宁被被告王宇、薛洋、攸珺殴打。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于2015年11月12日下达并公万行罚决字【2015】001323号、并公万行罚决字【2015】001324号、并公万行罚决字【2015】0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对三被告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于2015年11月13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三被告。原告被三被告殴打后,于2015年7月17日入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7月24日出院,支出医疗费5003.58元,支出门诊费456.3元,在山西省眼科医院支出门诊费46元。因三被告未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另查明,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住院治疗7天计算为350元,营养费按每日30元,住院治疗7天计算为21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三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事实也进行了认定,故对原告因被被告殴打造成的损失,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工资收入,并不能证明原告因三被告殴打造成的实际误工损失,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未予举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洋、攸珺、王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0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210元。二、驳回原告魏宁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薛洋、攸珺、王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毅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