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6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扬州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4执655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社工扬州市高邮市高邮镇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益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西海洪东支路一巷2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扬州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14执65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王 帅 审 判 员 赵一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