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0326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施某与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江0326民初396号原告:施某。被告:温某甲。原告施某与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友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起诉称:2002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生育女儿温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酗酒,原告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不悔改。被告平时对家庭及亲人及不负责任,且经常酒后寻找借口殴打原告。2015年5月14日晚,被告酒后回到家里楼上恐吓殴打原告,无奈之下,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之后被告表示会戒掉赌博等恶习,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到法院做了撤诉处理。但是撤诉之后被告依旧懒惰、沉迷于赌博。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无法忍受继续和被告维持婚姻关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温某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扶养费。被告温某甲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1、被告目前暂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2、被告虽有喝酒赌博等行为,但并未沉溺其中。被告现在一直外出打工,不再赌博喝酒了,原告所说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并不属实;3、原、被告结婚几十年,被告一直照顾家中生活,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可。婚生女温某乙从出生到如今被告都有照顾,原告所说被告不顾家庭生活不属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施某与被告温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温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本、结婚证、婚生女儿温某乙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持续多年,且已生育女儿,双方虽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但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具备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要原、被告能够互相关心、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温某甲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友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灵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