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尹万明与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万明,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尹万明。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季传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万明诉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尹万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尹万明负担。审 判 长 丁荣超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