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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264-3号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南路南二街90幢3楼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7004-6。法定代表人陈梦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牟成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斌,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7元,减半收取77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63元,由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