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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位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265号原告位某,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小位庄村4号院。委托代理人马金良、勾兰花,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