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位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265号原告位某,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小位庄村4号院。委托代理人马金良、勾兰花,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