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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252号原告:章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