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8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书德与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秦名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德,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秦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保77号原告:王书德。被告: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名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德与被告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秦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书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农业委员会的2015年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项目资金2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王文兴、李霞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书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农业委员会的2015年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项目资金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立即查封案外人王文兴、李霞所有的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储诚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