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詹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海,詹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255),现住三亚市**区**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詹明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37),现住三亚市**区**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李长海与被执行人詹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城民一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詹明安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长海材料款为51678元,该欠款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偿还2万元,余款31678元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万元,对余款31678元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2月15日权利人李长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于尚欠债务32297元(包括诉讼费619元),被执行人詹明安表示在2016年4月10日之前支付1万元(现已支付),余下的22297元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李长海表示同意上述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陈运助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签发:谢亚琼审核:吉才军撰稿:吉才军核对印刷:唐东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印制(共印3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