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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符艳会、赵久恩、张继利、刘加纯、汪泽胜、王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符艳会,赵久恩,张继利,刘加纯,汪泽胜,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执保1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岷江东路。负责人:顾积跬,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董事长。被告: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茂炉村。负责人:乔志军。被告:符艳会被告:赵久恩被告:张继利被告:刘加纯被告:汪泽胜被告:王迪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符艳会、赵久恩、张继利、刘加纯、汪泽胜、王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符艳会、赵久恩、张继利、刘加纯、汪泽胜、王迪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符艳会、赵久恩、张继利、刘加纯、汪泽胜、王迪金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华荣代理审判员  吴中学人民陪审员  史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