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生文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94号罪犯黄生文,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常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黄生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7月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1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生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3分。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生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生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