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磊与蒋鸿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磊,蒋鸿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26号申请人张磊,女,汉族。被申请人蒋鸿光,男,汉族。申请人张磊因与被申请人蒋鸿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蒋鸿光名下的鲁P×××××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金额1万元),申请人张磊自愿交纳1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蒋鸿光名下的鲁P×××××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