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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华珠、温朝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华珠,温朝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739号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法定代表人施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毓斌、洪辉煌,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华珠,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温朝忠,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华珠、温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华珠、温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林华珠、温朝忠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华珠、温朝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人民陪审员  吴晓辉人民陪审员  姜聪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