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腾来诉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来,于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439号原告马腾来,男,汉族。被告于东,男,汉族。原告马腾来与被告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海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腾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腾来诉称,2014年10月,原告在被告施工的金宇佳苑小区从事外墙涂料工作,施工完毕,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工资款,余下15400元一直未付。2015年1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被告欠原告工资已近两年,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5400元。被告于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在被告施工的金宇佳苑小区从事外墙涂料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工资款,至2015年1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54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6年2月6日,被告又给付原告2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34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尾欠原告工资款属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腾来工资款1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邮寄费44元,共计137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于东负担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海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