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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大旺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村力源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大旺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村力源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753号原告:佛山市金大旺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村力源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陈凤芯。委托代理人:谷伦柏,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276628。法定代表人:龙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大旺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村力源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大旺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村力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秀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