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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茂民、杜修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茂民,杜修平,宋茂军,崔兆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634号原告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兴晨,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娜,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茂民。被告杜修平。被告宋茂军。被告崔兆菊。本院受理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茂民、被告杜修平、被告宋茂民、被告崔兆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茂民、被告杜修平、被告宋茂民、被告崔兆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原告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