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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张秀弟与吕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弟,吕良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民初201号原告张秀弟。被告吕良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弟与被告吕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交纳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秀弟负担。审判员  潘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占雪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