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张秀弟与吕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弟,吕良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民初201号原告张秀弟。被告吕良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弟与被告吕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交纳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秀弟负担。审判员 潘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占雪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