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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孟媛媛与孙付军、王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媛媛,孙付军,王惠敏,李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552-1号原告:孟媛媛,女,回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孟平,女,回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原告孟媛媛的姐姐。委托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付军,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惠敏,女,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忠科,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孟媛媛诉被告孙付军、王惠敏、李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