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赵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赵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02168号原告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峨眉山路48号4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耿彦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