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仲祥、许晓峰等与檀结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檀结南,徐仲祥,许晓峰,徐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檀结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仲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晓峰,1976年5月4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华。委托代理人赵斌(受徐仲祥、许晓峰、徐晓华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忠南,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檀结南因与被上诉人徐仲祥、许晓峰、徐晓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檀结南又于2016年4月8日以已与徐仲祥、许晓峰、徐晓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檀结南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檀结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2439.5元,由上诉人檀结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冬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