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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万桂龙与汪陈显、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桂龙,汪陈显,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万桂龙,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陈显,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万桂龙诉被执行人汪陈显、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汪陈显、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