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昊与周慧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昊,周慧玲,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48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昊,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庆林,湖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周慧玲,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涂洋、吕礼乐,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声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昊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慧玲、第三人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反诉原告)周慧玲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反诉被告)杨昊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反诉原告)周慧玲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由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保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