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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胡雨与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雨,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乃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胡雨。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府城镇那化村(乐光)屯。法定代表人:陈龙。被告:丁乃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雨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多次送达应诉材料,均未能成功送达被告丁乃兵,目前被告丁乃兵下落不明,本案除公告以外的送达方式不能向被告丁乃兵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送达《公告缴费通知书》,限原告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公告费办理公告费缴费手续,但���原告拒收该通知书且到目前为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胡雨负担。审 判 长  农艳芳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美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