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拢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拢俊,靳文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刘拢俊,女,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靳文跃,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拢俊、靳文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被执行人靳文跃的银行存款227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