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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胡维凯与李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凯,李华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223号原告胡维凯,男,1986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华杰,男,1979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凯诉被告李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维凯承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