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吉祥、王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祥,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486号申请执行人杨吉祥。被执行人王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账号:)存款人民币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