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诉汤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汤某,男,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申请执行人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汤某已自动履行其全部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在某支行对汤某账号银行存款4746.95元的冻结。二、解除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在郴州市某支队对汤某所有的某二轮摩托车一台和某二轮摩托车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