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丁恒芳、刘荣武、梁郁清、吴坤等148人与高州市水运工业二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恒芳、刘荣武、梁郁清、吴坤等,高州市水运工业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丁恒芳、刘荣武、梁郁清、吴坤等148人。被执行人:高州市水运工业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红,经理。申请执行人丁恒芳、刘荣武、梁郁清、吴坤等148人与被执行人高州市水运工业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的(2009)高法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高州市水运工业二公司应支付尚欠的退休费253514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2011年12月19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高州市水运工业二公司的房地产经本院其他案件依法拍卖后,本案参与分配。据生效的高州市人民法院(2004)高法执字第728号恢字1号《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高州市水运工业二公司执行案件的债权分配方案》确定,本案受偿债权:253914×83.00262℅=210755.27元。2015年12月3日本院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的过程中,依据生效的分配方案确定的受偿债权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分批支付执行款,目前已支付了二批款共149861.27元。因有二十多位申请执行人已故,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余下款项暂未能支付。经查,被执行人高州市水运工业二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有二十多位申请执行人已故,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案已故申请执行人依程序变更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