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6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沈增与刘磊、保定市宏泰包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增,刘磊,保定市宏泰包装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444号原告沈增。被告刘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西伏落乡张家营村。被告保定市宏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南大街中段2181号。法定代表人谢炳凯,该公司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路东方家园小区B区15-15-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白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增诉被告刘磊、保定市宏泰包装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沈增负担。审判员  孙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