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小扬、杨丽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小扬,杨丽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39号之一原告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0-12号第四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171098-X。法定代表人张曙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秋凤,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小扬,男,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杨丽萍,女,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扬、杨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