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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学与被告高化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学,蒋立国,高化来,单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1425号原告刘永学,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蒋立国,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高化来,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单娟,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学、蒋立国与被告高化来、单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将二被告厂内热压机一台、叉车一台、胶合板20件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学、蒋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二被告厂内热压机一台、叉车一台、胶合板20件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