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绍兴市荣鹰纺织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荣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3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寿志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建华、洪水明,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绍兴市荣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何媚娟。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绍柯市监柯岩工商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绍柯市监柯岩工商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1日与巴基斯坦客商签订一份关于平纹呢的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执行人即组织采购布匹,经染色,然后打卷,打卷成布匹为1820匹,每匹30码,共计54600码,折算成米为49926.24米。单价为0.68美元/米,上述布匹货值人民币为204717.6元。被执行人并按外商的要求,在每匹布上均贴有一套腰封,腰封上印有“MADEININDONESIA”(中文意为印度尼西亚制造)的字样,每匹布上外加一张票签,票签上也均印有“MADEININDONESIA”的字样。每匹布尾端并烫金有“MADEININDONESIA”的字样。至2014年3月13日,其行为被查获日止,被执行人尚未销售上述布匹,也无利润。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虚假标注生产地的行为。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消除1820匹涤布上的违法标识。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8日邮寄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柯市监柯岩工商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柯市监柯岩工商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红莉审 判 员 桑伟强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