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波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08号罪犯杨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以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8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8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97.2分(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