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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3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建行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