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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男与被告王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4民初13号原告孟x,女,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被告王x,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原告孟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初,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11年7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子王xx,现年5岁。婚初感情较平淡,也偶尔发生口角。2015年8月左右,原被告因为吵架,分居至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11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子王xx,现年5岁。婚初感情尚可,也偶尔发生口角。2015年8月左右,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回家,均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婚姻记录表等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五年,并育有一子,应当说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琐事发生过争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回娘家后,多次找原告,庭审中也一再请求原告再给一次机会,说明了被告尚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应从顾全大局,维护家庭和谐,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也应平时多关心原告,多与原告沟通。如若在今后的生活中,两人遇事协商,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尚能和好如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x与被告王x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孟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乾人民陪审员  齐家术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