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庄发志与杜光荣、杜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发志,杜光荣,杜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1627号原告:庄发志。被告:杜光荣。被告:杜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发志诉被告杜光荣、杜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6年4月12日预交保全费用,请求对杜亚军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汇龙大道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公园路的商业房屋一套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杜亚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汇龙大道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庄发志所有的位于阆中市公园路的商业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雄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晶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