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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袁江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江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46号罪犯袁江南,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翔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江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江南提交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885元予以赔偿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9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江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袁江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袁江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江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袁江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江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