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西华县诚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诚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胡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诚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亮,该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该员工。被执行人胡威。本院执行的西华县诚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威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华县诚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93号���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