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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2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曹红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东堤路2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维当。被执行人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民营科技园夏荷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伟梁。被执行人郑伟梁,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曹红珠,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曹红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曹红珠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460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53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9530.28由被执行人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曹红珠负担29483.03元。因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曹红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曹红珠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查明三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6年3月3日、4日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三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查明三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企业注册信息;向顺德区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三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214091.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华江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许 润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