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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兰仁录诉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仁录,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302号原告兰仁录,男,1950年9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镇街道办尧头村083号,身份证号码610428195009040055。被告尚余霖,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街道办北关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601185011。被告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武县县城西大街。本院在审理兰仁录诉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仁录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仁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仁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