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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南阳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26号原告:徐州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恩龙,男,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波,男,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郭建森,男,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洲,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