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邓某某赌博罪2016刑初94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9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经公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1月始,被告人邓某在本市白云区××镇××村××路××号其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12月15日20时许,邓某在上址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560元及投注收据22张。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始,被告人邓某在本市白云区××镇××村××路××号其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12月15日20时许,邓某在上址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560元及投注收据22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赌资照片、六合彩投注单照片,被告人邓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邓某的身体状况,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560元(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