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6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三英与苏红艳、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英,苏红艳,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699-1号原告张三英,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苏红艳,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回族。被告刘松,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英诉被告苏红艳、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刘松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登记在担保人杨正荣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小型轿车一辆。2016年4月12日原告张三英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刘松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解除登记在担保人杨正荣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条之规定,裁定���下:一、解除对被告刘松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杨正荣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