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10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德海等诉李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海,闫桂平,李小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初字第10329号原告李德海,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桂平,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原告闫桂平,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被告李小杰,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原告李德海、闫桂平诉被告李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桂平兼原告李德海之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小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海、闫桂平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晚7点30分左右,发现屋顶下淌水,床上已经湿了一大片,我们赶紧上楼到22号敲门找到被告。发现被告李小杰在门厅洗衣服,用的是全自动洗衣机,她没有把排水管接入厕所的下水管道,导致洗衣机排出的水从厕所门往外流,再流至次卧室,最终从她家次卧漏到我们家次卧的床上,把我们为父母治病(产品型号1950mm×1500mm)尊贵型电脑数码托玛琳能量波褥给淹了。自2014年3月16日买回至今,父母的病明显好多了,母亲的哮喘得到很好的调理,血压也稳定了,父亲的腰腿疼也有明显的好转,因为每天需要价加热37度左右来使用。因为母亲怕冷,只要凉一点就喘不过气。睡多了有外热源加上有磁疗效果的磁疗床后,明显血液循环好了,没有住过医院,也很少吃药,现在父母没有了磁疗床,在这期间如果身体有什么不适,被告应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在用洗衣机洗衣服的时候排水管处理不当,导致我次卧屋顶装修受损,磁波褥损坏。我们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不同意,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磁波褥及装修损失共计4515元。被告李小杰辩称,这个房子不是第一次漏水了,漏水的时候我下去看了,房顶上有一个缝隙。原告提供的收据尊贵型电脑数码托玛琳能量波褥是6000多元,原告最初让我赔偿3500元。收据上面也没有收款人,也不是正规的收据,原告说去鉴定了,告诉我们如果正常使用可能发生火灾。我们说去鉴定这个褥子到底能不能使用,但是原告拒绝让我们鉴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号,被告承租居住在XXXX号,原、被告双方上下相邻,被告为楼上,原告为楼下。2014年11月26日,原告发现自家卧室漏水,随即上楼查看。当时被告在边做饭边用洗衣机洗衣服。原、被告对于漏水发生的时间、原因、及水流到了原告家的朝北卧室均无异议。原告主张因漏水造成了其装修损失及能量波褥子损失,并出具了该磁波褥的销售单位证明。证明因磁波褥被水泡,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短路发生火灾。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数额过高,不认可损失价值。被告主张原告的损失有之前租户漏水造成的,为此被告申请证人沈×出庭作证。证人沈×证明,之前此房屋曾经发生漏水,之前的租户曾经赔偿原告8000元,但未能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对于沈×的证言原告不予认可。为查明原告损失价值,经原告申请,我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于原告因此次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评(涉)字2015第2009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其中有如下内容:“本次评估对象为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号房屋漏水损失。装修部分:由于委托方及当事人无法提供装修项量确切资料,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测量,根据在评估现场实测实量得到的项目及量,采用北京市2012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计算,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询价,以基准日时期市场价格或者造价标准确定评估结论。物品部分:本次评估过程中价格评估人员对磁波褥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询价,由于该物品价格差异较大,我公司价格评估人员选取不同经销渠道,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将评估对象与参照物进行了比较,分析调查差异后确定物品部分评估结论,供委托方参考。九、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为经运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评估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结论为:人民币肆仟伍佰壹拾伍元整(4515.00元)”。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用3000元。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北京金代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证明、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居住于楼上与楼下相邻的住户。被告在使用该房屋时没有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导致洗衣机发生漏水,并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原、被告未能就损失数额达成一致,经鉴定原告因此次漏水造成的损失为4515元。本院认为,该鉴定报告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数额合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即原告的损失不是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在被告所提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德海、闫桂平因此次漏水造成的装修及磁波褥损失共计四千五百一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李小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元,由原告李德海、闫归平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小杰负担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阳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刘洪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