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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839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竞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