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839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竞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