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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治水与于红、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治水,于红,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3号原告程治水,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于红,1978年3月26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张波,出生年月日不详,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治水诉被告于红、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治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红、张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治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由原告程治水承担。审 判 长  王立峰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