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治水与于红、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治水,于红,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3号原告程治水,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于红,1978年3月26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张波,出生年月日不详,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治水诉被告于红、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治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红、张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治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由原告程治水承担。审 判 长 王立峰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