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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172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景祥。第三人: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第三人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记员王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