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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聂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915号原告周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号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被告聂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聂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聂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周X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X负担。审判员  贾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