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聂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915号原告周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号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被告聂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聂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聂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周X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X负担。审判员 贾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健 来源:百度“”